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运用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参与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工作,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