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养护,支持协助县道养护,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