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养护,支持协助县道养护,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