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谷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

(三)撒漏污物,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四)毁坏绿化,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五)损坏、污染农村公路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