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

因农村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