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乡道、村道的,应当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公路保护协议。

因田间作业需要,农业机械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