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公路重点路段、事故多发地段的巡查、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