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村公路执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巡查,劝阻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协助现场执法。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