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村公路执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巡查,劝阻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协助现场执法。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