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线路经批准后五日内,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通知规定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