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道、乡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