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道、乡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