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综合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