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标准,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二)新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改建乡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三)新建、改建村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经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无法执行前款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