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标准,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二)新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改建乡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三)新建、改建村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经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无法执行前款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