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