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倡导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保持秩序,遵守礼仪;(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四)保护生态,节约资源;(五)热心公益,互帮互助;(六)诚实守信,勤勉敬业;(七)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八)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