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保持秩序,遵守礼仪;

(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

(四)保护生态,节约资源;

(五)热心公益,互帮互助;

(六)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七)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八)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