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扬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