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要求刊播、展示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