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