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