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角膜、器官、遗体。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