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倡导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