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监督管理,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以自然资源调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