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区分各类国有资产不同情况,坚持清产核资、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