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所有人、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中,金融企业是指省属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