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