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解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