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制度建立工作,要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实时推送电子数据。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