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四章 审议程序和重点第二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和具体项目点,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