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四章 审议程序和重点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逐步实现政府财政、国资等部门向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数据,条件具备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组织保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