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规范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34号)要求,依据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