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对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初步审议和监督:

(一)强化与省政府部门的沟通,掌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起草情况。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书面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形成审议意见后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五)省人民政府要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