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四章 审议程序和重点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与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议题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