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与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议题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