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四章 审议程序和重点第十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