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第三章 报告方式和重点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将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结果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