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办法,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将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纳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