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要科学、准确、及时、全面掌握省内外、境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汇总,省人民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