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重点:

(一)总体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

(二)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

(三)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

(四)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资监管体制情况;

(五)国有资产监管;

(六)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

(一)资产负债总量;

(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

(四)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重点:

(一)自然资源总量;

(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

(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情况;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及收益收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其他各类专项报告的报告重点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