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并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