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辆;

(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

(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