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