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