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