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