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整洁;(四)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