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