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回填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