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回填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