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