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