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