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投资创业、税收、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其有效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