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华侨自愿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侨务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捐赠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鼓励或者奖励。

华侨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使用、管理捐赠财产。受赠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华侨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受赠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尊重和采纳捐赠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