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